中国光学学会章程



中国光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光学学会,英文译名为 The Chinese Optical Society,英文缩写为COS。

第二条 中国光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光学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光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团结和动员光学科技工作者,促进光学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光学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光学科学与工程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光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光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光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祖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围绕光学及光学工程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原始、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服务于技术创新体系和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参与制定行业技术规范,促进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社会与光学相关行业的企业发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反映光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光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七)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八)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任务。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可以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外籍人士可申请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学会业务领域内相关学科的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普通会员:从事光学与光学工程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

高级会员:具有三年以上会员会龄,在学会相关业务领域中成绩显著的会员。

终身会员: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在学会相关业务领域中取得重要成果,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

(二)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缴纳会费,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外籍、港澳地区的上述组织除外)。

(三)外籍会员:在光学与光学工程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学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成为外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将通知会员补交;经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会员2年无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学术道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对会费使用制定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中国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会换届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登记、备案、章程核准等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常务理事连续三次缺席常务理事会,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适当、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应重视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的作用,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年龄结构合理,含有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三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监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五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特殊情况下,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会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原则上不兼任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四十三条 办事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内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会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四十五条 学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的,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学会的全称,不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八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 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学会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五十四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会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学会修改章程,由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或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会设有会徽(图案见附页),中英文标识中国光学学会。英文缩写首字母C为设计主体,经艺术变形后,塑造成红绿蓝光学色彩表示的开放式光电信息网络造型。图案中央为中国光学学会英文缩写COS,形似字,阐明中国光学学会特征,体现学会团结广大光学科技工作者,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我国光学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2022年12月17日第9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