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学学会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中国光学学会“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11 阅读次数:1402

中国光学学会“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例

第一条  中国光学学会“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由中国光学学会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广大光学、光学工程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旨在鼓励高层次人才的创新精神,推动提高相关学科的博士生教育质量,促进我国光学与光学工程学科的发展。

第二条  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

1、选题是光学、光学工程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类或工程技术类课题;

2、对于基础研究类课题,选题属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应用前景,在理论、方法等方面有显著创新,取得重要突破,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3、对于工程技术类课题,选题有明确应用背景、具有重要实用价值,在方法、技术等方面有显著创新,取得重要突破,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符合科技论文写作规范。

5、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该年度以前两个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博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应是学科点所在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以及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一年内获得的成果,但不包括尚未刊登的论文或尚未授权的专利等。

第三条  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每一届评选不超过5篇获奖论文,每篇奖金10000元;视实际情况,也可评选不超过10篇的提名优秀论文,每篇奖金5000元。奖金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全额提供,直接发放至获奖论文作者所持有的银行卡中。

第四条  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渠道:

(一)单位推荐:由国内拥有光学和光学工程及其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组织申报。每个推荐单位评选出不超过一篇学位论文参加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二)专家推荐:中国光学学会会士或理事可联名两位专家推荐一篇学位论文参加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每位会士、理事与专家只能推荐一篇论文。

第五条  参评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由单位保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盖章确定其内容不涉密,且可在互联网上公开评审并全文公示。

第六条  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中国光学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中国光学学会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选委员会”),全面负责评选的学术性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信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具体组织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发布公告并征集评选论文;

2、在评选委员会选定评议专家的基础上,组织通信评议;

3、统计通信评议情况,提交评选委员会开展进一步的专家审定会的审定工作;

4、接受有关异议事项,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处理;

5、处理评选工作过程中的其他行政组织事项。

第七条  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遵循“公开、公正、科学、择优”及“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评选:

1、单位或专家推荐;

2、专家通信评议;

3、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会议复评审定;

4、初步评选结果公示,接受并处理异议;

5、最后评选结果报中国光学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由学会理事长批准公布。

第八条  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中国光学学会公布,并在全国光学大会等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为入选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中国光学学会秘书处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中国光学学会秘书处负责及时向评选委员会提交异议,由评选委员会组织处理,并根据调查与被异议论文作者的申辩等过程,给出明确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须由评选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如由于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在异议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得出结论与处理意见的,被异议论文暂时搁置本年度评选资格。

学会负责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条  对已批准的郭光灿光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中国光学学会将撤销对论文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